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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金标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刑终5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金标,男,1978年5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裴程苗,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金标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长刑一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赵金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5月1日7时许,被告人赵金标在吉林省九台市其家房屋西北侧田地中因土地权属问题与金甲(被害人,男,殁年55岁)的妻子赵某某发生争吵,赵某某先用手打赵金标头部,赵金标随即殴打赵某某。金甲见状持铁锹赶到现场,赵金标跑回家中取来扎枪与金甲在田地中发生厮打,赵金标持扎枪刺金甲腿部一下致金甲左股动脉完全断离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金标作案后逃离现场,于2015年5月6日20时许被公安机关在九台市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破案报告等材料,证实2015年5月1日7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警称,村民赵金标和金甲因土地边界发生纠纷,赵金标用扎枪将金甲扎伤后潜逃,金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于5月6日20时许在赵金标亲属家附近将其抓获。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赵金标家西北侧空地上,距赵金标家住房西北侧20米处现场地面上见有血泊,血泊北侧地面见一把木把铁锹,铁锹东侧见一顶深灰色鸭舌帽。提取现场血迹一处。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赵金标归案后引领侦查人员,指认伤害被害人金甲的现场及取放扎枪和被抓获的现场;指认侦查人员提取的作案工具扎枪的铁管部分及作案时所穿裤子。经庭审出示,被告人赵金标无异议。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金甲左腹股沟见一处11.5厘米缝合创口达盆腔,左大腿外侧一横约12.5厘米缝合创口深达肌肉,以上两处创口相贯通。左手掌见5.5厘米创口,左手小鱼际处见3.52.5厘米皮瓣。金甲系因左腿上部刺创致左股动脉完全断裂,终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5.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证实现场血迹的DNA分型与金甲血样的DNA分型一致,赵金标裤子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与赵金标血样的DNA分型一致。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金标及被害人金甲的自然情况。7.门诊病历、医疗票据,证实被害人金甲因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8.村委会证明材料,证实村委会无法认定被告人赵金标与被害人金甲纠纷土地的归属。9.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家的地和赵金标家的地挨着。2015年5月1日7时许,赵金标找刘金宝翻地时把其家的地翻了一根垄,其就和赵金标吵吵起来,打了他一巴掌,他就往家里跑。其丈夫金甲在家看见其和赵金标打起来就拿着铁锹过来,赵金标拿着一把扎枪从家出来将金甲扎倒在地。其到跟前拽赵金标往下抢扎枪,他用手打其脑袋几下,赵金标的母亲就把他拽回家了。后来其儿子金某某开车将金甲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了。赵金标拿的扎枪是一米半左右的铁把和40厘米左右的刀刃焊接成的。10.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日7时许,其儿子赵金标和刘金宝在其家后院翻地,赵某某说赵金标占她家地了。他俩先是骂起来,后来又打起来了,赵某某打赵金标嘴巴子,赵金标也用手打她。金甲拿着铁锹过来和赵金标厮打起来,金甲用铁锹劈赵金标没有劈到,赵金标就生气回家拿了一把扎枪,朝金甲腿扎了一下,金甲就倒在地上,腿出血了。赵某某又和赵金标撕吧,往下抢扎枪,其把赵金标拉回家,不一会他就走了。案发几天后,警察在其家院里马车下面只找到扎枪的铁管,其没动扎枪上面的刀。其家和金甲家因为土地的事打过好几次仗。1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日7时许,赵金标雇其给他家翻地。当时金甲的媳妇说赵金标把她家的地翻了,其忙着开拖拉机去了,等其从拖拉机下来的时候就看见金甲趴在地上,其就找人打120。赵金标扎金甲应该是因为土地的事,好像他两家因为这事打过好几次仗。他俩打仗的时候其忙着干农活,隐约看见赵金标像是用棍子似的东西扎的金甲。12.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2日8时许,赵金标到其家待了四五分钟就走了。13.证人金乙证言,证实2015年5月1日,其在其二哥金甲家院里帮着种地时,刘金宝来说金甲让赵金标用刀扎倒了。其就跑出去,看见金甲躺在赵金标家西面的树地。其在赵金标家门前看见他拿着一个铁杆上面焊一把侵刀头。赵金标和金甲因为地的事有矛盾。14.证人金丙证言,证实2015年5月1日,其帮其二哥金甲往大棚里推土时,看见刘金宝从金甲家后院往前院跑。其到后院看见赵金标拿个扎枪和其二嫂赵某某在赵金标家房西树地撕吧,金甲在边上躺着。其就过去了,赵金标的母亲拉着其不让其动,她把赵金标拉回家去了。其就报120了。15.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金甲被赵金标扎死时其没在现场,其到现场后看见金甲躺在地上,腿出血了,人事不省。其就将他送到九台市医院抢救,抢救后大夫说人已经死了。16.被告人赵金标供述:2015年5月1日6时许,我家找刘某某给翻地,金甲的媳妇赵某某说翻他家地了,我俩就争吵起来,赵某某用拳头打我的脑袋,我也用拳头打她两下。金甲从他家拿着铁锹跑过来,我就往家跑,金甲在后面追着要打我。我跑回家从屋里拿出扎枪,在我家地里和金甲厮打起来,他好像用铁锹碰到我了,我拿扎枪扎金甲下身一刀,他就倒地了。赵某某上来抢扎枪,我把扎枪拽回来就跑回家,把扎枪放在家里就离开家了。我拿的扎枪长约2米,枪头是切肉的刀长约20厘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金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及家属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赵金标系初犯、偶犯,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金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金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258元。赵金标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责任;上诉人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对上诉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金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有破案报告等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户籍材料、门诊病历、医疗票据、村委会证明材料,证人姚某某、刘某某、姚某某、金乙、金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金标亦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及其家属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对该情节已予认定。故对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金标因土地纠纷,持扎枪扎被害人金甲腿部致金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及家属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且赵金标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判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赵金标无期徒刑并无不当。故赵金标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对上诉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洪宇审 判 员  赵 越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