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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建忠与潘娟星、蒋国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忠,潘娟星,蒋国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841号原告吴建忠,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黄榕捷,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娟星,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蒋国愉,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忠与被告潘娟星、蒋国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国愉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89号启富花园××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价值以162500元为限,并已向本院指定账户存入1625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蒋国愉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89号启富花园××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价值以1625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道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