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郝娜、孙焕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娜,孙焕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财保17号申请人郝娜,女,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博兴县。被申请人孙焕耀,男,1988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室。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鲁1625财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孙焕耀所有苏J×××××8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孙焕耀已向本院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焕耀所有苏J×××××8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兆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