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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郝娜、孙焕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娜,孙焕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财保17号申请人郝娜,女,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博兴县。被申请人孙焕耀,男,1988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室。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鲁1625财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孙焕耀所有苏J×××××8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孙焕耀已向本院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焕耀所有苏J×××××8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兆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