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龙招与李晟杰、修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招,李晟杰,修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709号原告林龙招,女,1957年1月21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李晟杰,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修红,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担保人邱剑明,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龙招与被告李晟杰、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龙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李晟杰、修红所有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20000元为限。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邱剑明所有的座落于永安市火电厂甲区8幢502室的房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20000元为限。二、查封、扣押被告李晟杰、修红所有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2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丽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