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窦吉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窦吉富,庄永格,马广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10号申请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窦吉富,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庄永格,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马广进,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涛、张军、杨立光、刑强、赵义、胡文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4)龙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德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