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孙文凯与王文志、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凯,王文志,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凯。被执行人王文志被执行人李旭。申请执行人孙文凯与被执行人王文志、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1964号调解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1964号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