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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执(民)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6-10

案件名称

柏习林与邓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习林,邓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柏习林,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桑植县。被执行人邓海清,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桑植县畜牧局职工,住桑植县。申请执行人柏习林与被执行人邓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5)桑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1月9日裁定冻结了邓海清的工资收入。2015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15)桑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被告邓海清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柏习林借款200000元;二、被告唐西文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邓海清负担。调解书生效后,邓海清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柏习林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柏习林和被执行人邓海清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一、被执行人邓海清自愿每月用其全部工资收入偿还申请执行人柏习林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迟延履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至债务全部还清为止;二、被执行人邓海清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3670元,负担执行费2900元,共计6570元。”据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桑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谊审 判 员  向 阳审 判 员  艾湘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毛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