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禹云娥、禹西风等与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邓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云娥,禹西风,杨桂芬,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邓家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274号原告禹云娥,女,回族,1954年1月1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原告禹西风,女,回族,1981年11月29日生,住沧县。原告杨桂芬,女,回族,1976年3月12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敏、王飞飞,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邓家屯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受理原告禹云娥、禹西风、杨桂芬与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邓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诉讼费3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乔海平代理审判员 祁 伟代理审判员 陈 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