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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陈智刚与天津汉斯恋蝶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刚,天津汉斯恋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032号原告:陈智刚,居民。被告:天津汉斯恋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迎福里5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黄守刘,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刚与被告天津汉斯恋蝶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智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汉斯恋蝶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智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智刚撤回对被告天津汉斯恋蝶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陈智刚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乐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