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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华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华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优委托代理人邓标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华迎委托代理人郑有云上诉人深圳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何华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盈信公司对于原审查明的何华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加班时间有异议,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盈信公司于本案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经何华迎签名确认的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考勤表,该考勤表显示何华迎存在平时加班的事实,休息日加班时数栏均未显示数据,同时,该考勤表显示何华迎2015年1月、3月、4月、5月的正常出勤时数均为208小时。本院认为,何华迎与盈信公司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盈信公司有否足额发放何华迎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差额;二、盈信公司是否应当向何华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首先,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盈信公司对于一审认定的何华迎的加班时间不予确认,并主张依据其提交的考勤表,何华迎并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盈信公司已经按照考勤表显示的加班时间足额发放何华迎的平时加班工资。对此,本院认为,盈信公司提交的何华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考勤表经何华迎签名确认,本院亦予确认。该考勤表中休息日加班时数栏虽均未显示数据,但其中2015年1月、3月、4月、5月的考勤表显示何华迎正常出勤时数均为208小时,已经超过法定每月174小时的正班时间,故本院确认何华迎存在休息日加班。因盈信公司未依法向何华迎计发休息日加班工资,应予补发。原审法院核算出盈信公司应向何华迎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3.44元,未超出法定数额,何华迎对此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该数额的认可,本院亦予确认。盈信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该加班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本案中,盈信公司主张何华迎填写的《人事登记表》和《雇员动态报告》可以视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人事登记表》仅表明盈信公司同意与何华迎建立劳动关系,虽有约定职位、薪酬及试用期,但缺乏合同期限、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同时,盈信公司在填写薪酬后,未经何华迎签名确认,盈信公司亦未作为合同一方签名盖章,故该《人事登记表》也不具备劳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依法不得视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对于《雇员动态报告》,因该报告是在何华迎提出辞职后填写,目的在于明确何华迎的离职时间,不能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综上,因盈信公司所主张的《人事登记表》和《雇员动态报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判决盈信公司向何华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盈信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该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原审法院依据何华迎诉求被支持的比例,判决盈信公司向何华迎支付律师费2463.83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盈信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律师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盈信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紫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