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新平与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平,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514号原告李新平,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卫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裕,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波,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平诉被告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雪人民陪审员 李 琪人民陪审员 程 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牛晓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