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2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黄顺珍与余乐兵,余忠全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字第1570号原告黄顺珍,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英国,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余乐兵,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向敬华,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余忠全,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余乐兵、向敬华、余忠全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鑫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显强,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珍与被陈英国、余乐兵、向敬华、余忠全、第三人陈显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顺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顺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洪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