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某、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委托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徐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继承纠纷案件,需依法强制过户。现已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晟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