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罗永德诉何学元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德,何学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字第602号原告罗永德,男。委托代理人余方俊,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学元,男。本院受理原告罗永德诉被告何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罗永德不能提供被告何学元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永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依法全额退给原告。审 判 长 白 均人民陪审员 沈述芝人民陪审员 王 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