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4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枣庄市奥威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404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环境保护局。机构代码00423622-1。法定代表人郝荣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加丞,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枣庄市奥威特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70404200004384,机构代码07302843-4。法定代表人米寿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申请我院执行环境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4日,在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通过暗管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枣环罚字(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处100000元罚款。以上罚款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枣环罚字(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枣环罚字(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行政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罚款100000元及滞纳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处以被执行人枣庄市奥威特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滞纳金人民币100000元,共计200000元。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交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魏明艳人民陪审员 孙晋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