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刑初2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暂���上海市金山区。辩护人张某某,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张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本区金一东路XXX号沿街店铺内,趁被害人童某某在招呼其他客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放于店内缝纫机上的苹果牌iphone6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71元。2016年1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至本区XXX号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趁无人之际,进入该公司二楼西面办公室,窃得被害人沈某放于该办公室椅子上皮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1月11日、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二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受审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童某某、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扣押、发还清单,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调取的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系精神发育迟滞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被害人的赃款亦已追回并发还,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赃款发还被害人沈某;责令被告人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退赔被害人童某某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纪红代理审判员 周 巍人民陪审员 马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守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