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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6号原告薛某某,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有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翟汉卿代理审判员  王玲莉代理审判员  朱 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