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匡增芳与被执行人李巧群、肖雷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增芳,肖雷鸣,李巧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匡增芳。被执行人肖雷鸣。被执行人李巧群。本院在执行匡增芳申请肖雷鸣、李巧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肖雷鸣、李巧群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伍中民人民陪审员 邓兴朋人民陪审员 陈思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永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