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0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朱保玉与翟万华返还原物纠纷、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保玉,翟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0533号申请执行人朱保玉,居民。被申请执行人翟万华,居民。朱保玉与翟万华返还原物、共有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履行了义务,申请人朱宝玉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实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朱 刚执行员 周 灌 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瑞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