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龚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2刑初65号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湘潭市岳塘区。2014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辩护人唐某某,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宇澄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鄢理阳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思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龚某在谭某某位于湘潭市雨湖区砂子岭某汽修厂附近的租住房内,从谭某某和苏某某(均另案处理)手中购得约40克冰毒;当月27日19时许,龚某在谭某某停于其租住房楼下的面包车内,从谭某某手中购得32粒麻古,为此共支付了4200元。同日17时许,龚某还在湘潭市雨湖区二环线某处,以100元的价格从一个叫雨妹几的贩毒人员手中购得2粒麻古。龚某将所购毒品藏匿于身上和其驾驶的摩托车内。当日22时许,民警在龚某与吸毒人员约定见面的地点将其抓获,当场从龚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1.69克和麻古疑似物3.18克,从其摩托车内查获冰毒疑似物28.64克,共计33.51克。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所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麻古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另查明:龚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谭某某和苏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谭某某、苏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毒口疑似物称量登记表,银行卡交易记录,物证检验报告,指认照片,毒品收缴收据,抓获经过,常口信息,前科材料,立功材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对于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龚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有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龚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胡宇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鄢理阳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