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童忠兰与张绪敏、韩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忠兰,张绪敏,韩秋红,济宁市留水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童忠兰,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邹城市。被告张绪敏,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韩秋红,女,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济宁市留水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新3**国道留水席饭店。法定代表人韩秋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忠兰与被告张绪敏、韩秋红、济宁市留水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林洪宽名下位于××的房产(济宁市济字第××号)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忠兰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