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范成龙与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成龙,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89-2号原告:范成龙,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5459178-9。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成龙与被告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范成龙以需要另行搜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原告范成龙负担。审 判 长 张 晨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