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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继东与李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东,李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402号原告徐继东,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李洪军,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继东诉被告李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继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继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