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第1103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私下调解解决,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