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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第1103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私下调解解决,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