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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雪莹诉马勇亮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雪莹,马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825号申请执行人马雪莹,女,2003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马勇亮,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少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勇亮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马勇亮存款本金36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萍审判员 陈月霞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