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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士锁与韩宇、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锁,韩宇,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428号原告:张士锁,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韩宇,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告: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袁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士锁诉被告韩宇、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锁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士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张士锁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