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余昌付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24号罪犯余昌付,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2002)临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余昌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2日作出(2002)云高刑复字第4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作出(2004)云高刑执字第3349号刑事裁定,对余昌付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10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4180号刑事裁定,对余昌付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其后至2013年11月6日前余昌付获本院减刑二次,共减去刑期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余昌付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余昌付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昌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7-2014.6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7-2015.6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昌付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昌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