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济阳县回河镇赵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871号起诉人黄某某,男,201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法定代理人郑某某,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系黄某某之母。起诉人诉称,黄某某的母亲郑某某系济阳县村民,户口一直在该村。因家中有姐妹两人,父母年老体弱,为了更好的照顾父母,郑某某2012年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仍在赵家村生活,具有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2013年6月20日,黄某某出生,户口登记在赵家村随母亲生活,同样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利。济阳县民委员会分配责任田的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所有人。黄某某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他村民一样同等参与责任田的分配。但黄某某出生至今,济阳县民委员会未分配给黄某某责任田。黄某某的母亲郑某某多次索要,济阳县民委员会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给付。为维护黄某某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济阳县民委员会给付黄某某责任田1.25亩。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乔红兵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