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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365号原告马某某,男,2005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理人庄某某(原告母亲),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同原告。被告马某,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秀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