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365号原告马某某,男,2005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理人庄某某(原告母亲),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同原告。被告马某,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秀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