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田国解与潘惠惠(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解,潘惠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434号申请执行人田国解,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祥林,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潘惠惠,居民。原告田国解与被告潘惠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潘惠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田国解支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判决生效后,潘惠惠未履行给付义务,田国解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惠惠名下房屋但是该房屋已被抵押暂不便处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田国解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邵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惠惠名下房屋但是该房屋已被抵押暂不便处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田国解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邵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国解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