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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登龙与朱武平、蒲焕于、四川圣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登龙,朱武平,蒲焕于,四川圣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318号原告赵登龙,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张鑫,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武平,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告蒲焕于,男,汉族,1946年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彬,四川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圣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春福。原赵登龙诉被告朱武平、蒲焕于、四川圣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登龙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登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晋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