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陶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41号罪犯陶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成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刚犯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以(2006)川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4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3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1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攀辉、罗宇浩出庭履行职务,四川省阿坝监狱指派干警朱明慧、宋君出庭提出减刑建议,罪犯陶刚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陶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1年1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为民审判员 王 婧审判员 朱保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