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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殷某某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2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猥亵儿童,于2015年7月25日被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15时30分许,在农安县合隆镇白营子村黄营子屯居民刘某甲家东屋内,趁着刘某甲外甥女刘XX(2003年7月19日出生)熟睡,对刘XX进行猥亵,被刘某甲女儿牛某甲当场发现。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牛某甲、刘某甲、牛某乙、于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证言;(三)被害人刘XX陈述;(四)被告人殷某某供述与辩解;(五)辨认、勘查笔录及照片;(六)视听资料。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15时30分许,窜至农安县合隆镇白营子村黄营子屯居民刘某甲家东屋内,趁着刘某甲外甥女刘XX(2003年7月19日出生)熟睡之机,对刘XX进行猥亵,被刘某甲女儿牛某甲当场发现后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庭审中予以供认。公诉机关根据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一)书证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3、无违法犯罪证明。4、殷某某悔过书。5、门诊手册。6、辩认笔录及照片。(二)证人证言1、证人牛某甲(2002年8月28日生,监护人牛树文)2015年7月24日证言。2、证人刘某甲2015年7月24日证言。另证人刘某甲2015年7月25日证言。另证人刘某甲2015年12月28日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3、证人牛某乙2015年7月25日证言。4、证人于某某2015年7月25日证言。5、证人张某某2015年7月25日证言:2015年7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当时我和屯邻们合隆镇白营子要黄营子的土道上唠嗑,唠嗑过程中一帮人就从刘某甲的家中出来了,并且说刘XX被殷某某摸了,我听说了这事就去看看,进入刘某甲的家门后我发现刘XX在她姨刘某甲家中的床上哭,听别人说殷某某伸进刘XX的衣服内,把刘XX的肚子、胸膜了,后来我就出去了往殷某某家的方向走,看到殷某某站在他自己家的门口,光着上身、拿着镰刀并且说:早晚不等我整死你们(就是指刘某甲),过了一会警车就来了。6、证人刘某乙2015年7月25日证言:2015年7月24日下午15时30分,我到合隆镇白营子村黄营子屯刘某甲家卖店溜达,进了卖店北门,就看到刘某甲和殷某某在东屋门口,刘某甲在里侧,殷某某在外侧,刘某甲就往外推殷某某,说:我家不欢迎你,你给我走,你以后不许再来我家,殷某某说什么我没听清,接着殷某某就走了,刘某甲回到西屋找电话要报警。屋里的人问刘某甲咋的了。刘某甲就说殷某某摸了她外甥女,要报警。我在西屋待了几分钟就回家了。我回家待了一会儿,在家我就听到外面在殷某某家方向刘某甲和殷某某吵起来了,我又去刘某甲卖店,看到刘某甲从后院过来,很生气的样子,刘某甲跟我说她报警了,警察就快到了。过一会儿警察就到了7、证人刘某丙2015年10月9日证言:我是农安县合隆镇白营子村村委会治保主任,我认识刘XX,这个小孩一直在我们村黄营子屯牛树文家住呢。这个小孩命挺苦的,他爸爸没有了,母亲还是精神病,没人照顾她,牛树文的媳妇刘某甲是刘XX的亲四姨,都是刘某甲、牛树文一直在照顾抚养这个孩子。(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XX(2003年7月19日生,监护人牛树文):2015年7月24日陈述:2015年7月24日下午15点30分,我在合隆镇白营子村黄营子屯我四姨刘某甲家东屋卧室,猥亵我的人我不认识,但我能辨认出他。当时我在我四姨家刘某甲家东屋和我姐姐牛某甲待着,我当时对我姐姐说我困了,然后我就躺在刘某甲家东屋靠窗户边的床上头朝向东北,脚朝向西南的睡着了,睡了不知道有多长时间,我就感觉我乳房被人抓捏了两三下,还用手在我腹部滑动,没等我睁开眼睛我就听见我姐姐牛某甲喊:你干啥,你快出去。我当时就被吓醒了,我睁开眼睛看见一个男的光着膀子站在我睡觉的床边,手里还拿了一件蓝色带白带的半袖的衣服,我一下子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当时就被吓哭了,现在还感觉恐怖。我四姨刘某甲听见我姐牛某甲喊之后,也跑过来了进屋就往出推这名男子,把这名男子一直推到外面,我姐牛宇娉就来到床边安慰我,过了一会我四姨进屋问我姐牛某甲是怎么回事,我姐牛某甲告诉我四姨刘某甲说,她刚才看见这名男子在我睡觉的时候用手摸我乳房,我四姨非常生气就出去了,就和村民说这名男子猥亵我这件事,这名男子因为这个要拿刀砍我四姨,我四姨就让我到公安机关报案来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殷某某2015年7月25日供述:2015年7月24日下午,我去到我们屯一家随礼,当时我在饭做上喝了两瓶啤酒,喝完酒后我就打算到我们屯刘某甲卖店买盒烟抽,我就走着来到刘某甲家卖店,走到她家屋东面,隔着窗户看见一个小姑娘在刘某甲家东屋床上躺着睡觉呢,我当时挺冲动的,我就没进刘某甲家西屋卖店,我就直接进到她家东屋卧室这屋了,我站在床边把手伸进睡觉那小姑娘衣服里,用手揉捏她的乳房,我正在揉捏的时候,刘某甲家姑娘牛某甲进来了,看见我正在摸睡觉小姑娘的乳房,就喊妈你快过来,然后对我又喊,你干啥,你出去。我看见事露了我就把手从睡觉小姑娘衣服里拿了出来,这时候刘某甲从西屋卖店跑过来了,进屋就开始和我撕巴,把我往出推,说她家不欢迎我,我被推出来之后,我就回家了。后来刘某甲从屋里出来在我们屯道上说我摸刘XX乳房的事,我实在经不起可耻,就从家出来和刘某甲打起来了后来刘某甲报警,公安机关在我家门口将我带走了。另被告人殷某某2015年7月26日、7月29日、8月6日供述:供述内容与上述供述基本一致。(五)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六)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程序合法。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无异议,均当庭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人殷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予以供认,并有其他证据证实,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殷某某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三款(猥亵儿童)、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大威审 判 员  孙玉宝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乔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