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杨伟利、杨明权等与夏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利,杨明权,周秀梅,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2933号申请执行人杨伟利,无业。申请执行人杨明权,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周秀梅,个体户。被执行人夏丽,无业。申请执行人杨伟利、杨明权、周秀梅与被执行人夏丽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淮小民初字第0761号民事判决书,后夏丽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淮中民终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本院(2014)淮小民初字第07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夏丽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杨伟利、杨明权、周秀梅彩礼38000元。因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1659元,由被执行人夏丽负担450元,马连芳负担1000元,申请人杨伟利、杨明权、周秀梅负担209元。因被执行人夏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伟利、杨明权、周秀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杨明权谈话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夏丽其他财产线索,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夏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杨伟利、杨明权、周秀梅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夏丽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夏丽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伟利、杨明权、周秀梅未提供被执行人夏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小民初字第0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夏丽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杨伟利、杨明权、周秀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