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4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彦与韩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彦,韩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60号申请人:张彦,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韩超。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申请人张彦、韩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彦、韩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彦于2016年3月16日前赔偿韩超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元整(已赔付);医药费(凭票,已支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松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