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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姜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大权人民陪审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孙建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