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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欧红与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红,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29号申请人欧红,女,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游宁,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海宇大厦14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6262w。法定代表人陈先琦,职务不详。申请人欧红与被申请人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欧红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能执行,则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价值34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欧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万元。二、如第一项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价值340万元的财产。三、由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欧红的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