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鸿腾亚太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北京鸿腾亚太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125-2号原告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县四台嘴乡窑子湾村。法定代表人王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振海,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鸿腾亚太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1座1单元705室。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智韶,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鸿腾亚太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闫洁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经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