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朱长征与朱琇珺、安徽护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安徽护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241号原告:朱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景刚,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乙,女,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安徽护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永辛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421000061023。法定代表人:朱琇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安徽护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在预交诉讼费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乙、安徽护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乙、安徽护萌汽车租赁有限公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