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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钱如高、朱正芳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钱如高,朱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18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法定代表人:杨辅仁,该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卢福祥,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董朝霞,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钱如高,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正芳。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钱如高、朱正芳在法定���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5)1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1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5)1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林审 判 员  周玉祥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