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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董珊珊、李怀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董珊珊,李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负责人顾鹏飞,行长。被执行人董珊珊。被执行人李怀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被执行人董珊珊、李怀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南通市崇川公证处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通崇证执字第14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公证书裁明:董珊珊、李怀忠截止2015年10月20日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借款本金155666.91元、利息1114.68元、罚息65.53元及实际本息还清之前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为上述债务提供南通市启秀星河城21幢201室、21幢车库21室的房产抵押担保。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是夫妻,长期居住在新疆。经电话联系,已偿还全部逾期的本息,但其他诉讼费用未能偿还,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经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已强制执行到位23818.01元,尚未执行到位145439.1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查封的回执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给付逾期本息,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崇川公证处(2015)通崇证执字第145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