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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盛峰与蒋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峰,蒋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盛峰,男,197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蒋月华,女,196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萧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蒋月华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现需将该款扣划至本院用以偿还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月华在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账号:6XXXX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长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