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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何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东,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明善,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XX镇XX村XX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金森洋平,董事长。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万能,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永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XX镇XX村XX组。委托代理人黄越,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东,被上诉人徐明善及其与金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25日,徐明善驾驶小轿车与驾驶电动车的何永平发生碰撞,致何永平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明善负事故全责。后经鉴定何永平的伤情构成九级、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向太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何永平的损失先由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太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徐明善、金盛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审核了何永平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1、太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永平122,000元;2、太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何永平236,438.52元;3、太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明善22,705.76元;4、驳回何永平除不予处理部分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7.77元,由徐明善负担。原审判决后,太保上海分公司上诉诉称,事故发生时,徐明善并未获得允许驾驶金盛公司车辆,而金盛公司对其车辆、员工管理不善也负有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徐明善、金盛公司承担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的相关赔偿金额。被上诉人金盛公司辩称,徐明善系授权使用车辆,并非擅自使用。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被上诉人徐明善辩称,其本人系公司的销售经理,车辆是金盛公司配给其使用的,不同意免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责任。被上诉人何永平书面答辩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得当,原审判决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太保上海分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的争议,上诉人和金盛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尽管约定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但这种无有效驾驶资格通常理解是无证驾驶,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为有驾照但未经许可驾驶,况且本案中作为金盛公司员工的徐明善驾驶公司车辆无任何不当可言。现上诉人以徐明善未经金盛公司许可开车上路,金盛公司疏于监管为由,请求商业三者险免责,因该理由既与事实不符而且缺乏商业三者险明确条款约定,故本院对其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皆无不当。原审法院的判决,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7,115.5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沙茹萍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杨奇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