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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苑XX诉被告辛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XX,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958号原告苑XX,女,24岁。被告辛XX,男,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苑XX与被告辛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泽民代理审判员  庚 楠人民陪审员  庄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