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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8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察哈尔右翼后旗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淑兰,刘素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察哈尔右翼后旗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曹淑兰,刘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8执54号申请执行人察哈尔右翼后旗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飞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曹淑兰,女,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刘素臣,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公证处(2015)后执证字第11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淑兰、刘素臣履行生效公证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淑兰、刘素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3月起每月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刘素臣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扣到50650元(包括标的款50000元和申请费5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