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红芳与王焕平、左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芳,王焕平,左立波,邢台碧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刘红芳。被告王焕平。被告左立波。被告邢台碧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王焕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刘红芳诉被告王焕平、左立波、邢台碧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台碧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芳撤回对被告邢台碧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韩 鑫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王晓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