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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段永敬与宋丽丽、王淑芝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段永敬,男,汉族。被执行人:宋丽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淑芝,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永敬与被执行人宋丽丽、王淑芝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