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永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执37号被执行人周永杰,男,于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5630,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现在四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周永杰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永杰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永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车管、国土、住建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永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执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卫审判员 李炎途审判员 杨维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