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与乌海市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福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乌海市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福泉,穆桂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内0303民初2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住所地:乌海市。负责人刘国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亮亮,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住乌海市。被告乌海市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德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福泉,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乌海市。被告穆桂芳(系王福泉妻子),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诉被告乌海市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福泉、穆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张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康丽芹、人民陪审员王玉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16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张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裴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