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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燕与被告王友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3民初322号原告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魏烈霞,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烈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2015年6月18日,原被告经临泽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王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不辞而别,至今未归,不再对孩子履行监护义务。被告外出后,被告父母对孩子也不负责,致使孩子上学期间经常无人接送。原告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与孩子取得联系,并接送孩子上学。孩子目前与原告一起生活,并要求由原告抚养。故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某未到庭答辩。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1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2015年6月18日,经本院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确认婚生女王某由被告抚养,原告当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0元。原被告离婚后,王某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2015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王某生活、学习受到影响。现王某与原告一起生活,并表示愿意由原告抚养,故原告起诉要求变更王某由原告抚养。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法庭提交的(2015)临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由被告签名的放弃抚养权协议照片一份、原被告QQ聊天记录截图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父母双方离婚后,获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未获得监护权的一方也应积极协助另一方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同时有权对获得监护权一方的监护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在一方的监护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时,有权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双方虽协议王某由被告抚养,但自2015年10月以来被告离家出走,未尽到对王某的抚养、教育义务,这对孩子的正常成长产生了不利影响。原告在得知被告离家后,承担起照顾王某的责任,现王某与原告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并且王某也表示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综上,原告要求王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女王某变更为由原告许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英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